他拿起笔写道:
答辩状
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我接到贵院(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A2127号应诉通知,就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诉我为第三被告,感到既奇怪又气愤,因为我因这张“借条”刚结束在罗湖法院的应诉(见附件一)。当然,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贵院一定会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依法还我清白,并惩治在本案中玩弄法律的欺诈之徒。
现答辩如下:
一、事实与真相:
1、原告诉称:“1997年12月17日经被告三介绍,原告与被告二认识,在被告三的撮合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这完全是捏造出的谎言,到今天为止,我既不知道深圳市海麒实业有限公司是干什么的,也不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赖臻汉此人,究竟是男的,或是女的?抑或是老人呢,还是小孩子?是中国人呢,还是外国人?所有这些我一概不知,谈何“介绍”呢?说“撮合”更是无稽之谈。在我查到的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见附件二)中的该公司四个管理人员中,没有一个与我有过接触,也不认识。
事实上,在九八年度,我在深圳市福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保安部经理,宋吉先生前公司洽谈业务,其间,福投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赖祥志问我:“这人是谁?”我说:“是宋先生”。这一问一答在公司同事之间很正常。至于随后本案原告和被告一、二究竟做了什么买卖,我均不知情。这点,在罗湖法院开庭时也由证人宋吉等证实并由罗湖法院记录在案。
2、原告诉称:“1998年4月26日被告三(即
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