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判令原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20万元和因被列为本案被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交通费、误工费、文件复印费、法律咨询费等)一万元,合计要求赔偿21万元。并再次强烈请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欺诈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以切实依法保护国家以及公民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附件:
一、罗湖区人民法院庭审相关材料5份。
1,(1998)深罗法民初字第A438号《应诉通知书》一份。
2,赖祥志《民事诉状》(复印件)一份。
3,(1998)深罗法民初字第A43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4,本人《答辩状》一份。
5,证人李奇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二、原告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
答辩人:吴平
1999年9月19日
夏天写完答辩状,感觉上很满意,便在电脑上存了盘,拿回家里打印出,随后叫了吴平到家里。
待吴平坐下后,夏天看着他问道:“见凡骗子,他们身上的共同优势是什么?”
吴平说:“还是要请阿哥指点。”
夏天接着说:“他们一是脑子好使、心计缜密;二是伶牙利齿、油嘴滑舌。对于他们的第一个优点,我们也是要学的,开庭前要想好。至于第二点吗,你也有了一定年纪了,要学也难了,不如在开庭时尽量少讲话,当法庭要你说的时候,你就说:要讲的已经在答辩状上了,没有什么补充了。”
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