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得着就用在什么地方。
b,起诉的路线是:从东到西,先罗湖;不行了,到福田;如再不行,接着可能在南山开庭。
c,受理的部门是:先民事庭,后经济庭。
d,找到的理由是:先借款案,后担保案;总之,不弄到钱不罢休。
我作为一名公民,深刻认识到法官肩上的担子很重,面对类似于赖祥志这种欺诈之徒,如不依法严惩,则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足以保护深圳市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
(4),我要再说明一点:当我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六日接到罗湖区人民法院(1998)罗法民初字第A438号《民事裁定书》时,知道赖祥志撤诉了,但考虑到他为人的品德乏善可陈,必须拿回“借条”。从九月六日上午至九月二十三日,我通过他的手提电话联系他,或到他曾经到过的地方找他,强烈要求他退回借条。赖祥志在九月八日上午和九月十一日上午的电话中信誓旦旦地说:“我现在在广州,你放心,我绝对不会连累你,我出差回后,要当面向你解释清楚。”你们看看,说的跟唱的一样好听,但到了一九九九年九月,果然又由他移花接木将“借条”由借款纠纷案的“证据”,魔术般的变造为担保某公司债务的“证据”。人们不禁要问: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二、我的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本人担保不成立,并责令原告将“借条”当庭退还给我,以免生后患。
2,鉴于赖祥志及本案原告相互勾结实施经济欺诈,为了体现公民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神圣责任,并考虑到本人及家庭、小孩在我两次当被告案件中所受到的严重伤害,请求法
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