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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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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5)。

    (2),赖祥志抓到这张“借条”后如获至宝,于1998年年7月25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以“借款纠纷案”把我列为唯一被告。其诉称“1998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口头答应尽快偿还,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讫今未偿还。”罗湖法院立案后,该院民事审判庭于1998年8月25日和8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赖祥志自知面临败诉,当他知悉我准备反诉他欺诈罪的情况下,匆匆忙忙于9月4日向罗湖法院以所谓“庭外解决”为由,自赔诉讼费申请撤诉(见附件一之3)。在罗湖法院,他的诈骗阴谋没有得逞。

    应该指出,罗湖法院审理此案证明了两点:一是赖祥志欺诈他人钱财之心昭然若揭。二是表明,在他向罗湖法院起诉我时,在他的潜意识中,压根儿就没有我给本案被告一作担保的概念。他在诉状中明确写道:“1998年4月26日被告(即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见附件一之2)。这正好反过说明我在本案中的清白,表明本案原告所谓的担保责任是虚构的、变造的。

    (3),在《担保法》中,要求对所担保的主合同和标的物、范围、期限等要有明确的界定。在本案中,公司欺诈和个人欺诈相结合,扰乱国家法律秩序的情况是很罕见的。我们不妨从多个角度看一看:

    a,一张“借条”的“效用”:先是处理家庭纠纷;次是以赖祥志为原告起诉为“借款纠纷”;接着是以赖臻汉为法人代表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起诉为贸易合同纠纷的“担保”。总之,名称多变,时而是借条,时而是欠条;一条多用,什么地方

三九八、罗湖撤案、福田立案的空借条(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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