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不断来自银行的贷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资料显示,从1988年起到1997年间,建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采取重复抵押、重复担保等手段,分别向深圳市民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数亿元。1994年后,各金融机构因建华公司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纷纷到法院起诉。
据不完全统计,自月起至1997年5月,国华等四家小汽车公司自身共贷款11笔,总计本金4025万元人民币、320万美元和400万元港币。在这些贷款中,四家公司以其拥有的205张车牌作为抵押。此外,自1988年9月至1995年3月,四家小汽车公司还分别为建华公司等九家关联企业的贷款提供了信用担保和实物抵押,担保总金额为9070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和2500万元港币。而其中进行抵押的实物中绝大多数是的士营运牌,四家公司前后用于抵押的车牌总数为785张,已然超出了其实际拥有的478张。显然,金建华的所有车牌不仅抵押殆尽。他不仅实行了重复抵押,而且还自行伪造车牌及政府主管单位证件,到多家银行作押骗取贷款。
1999年7月12日,《深圳特区报》刊登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公告。公告称:“因执行案件需要,本院拟对深圳国华小汽车服务公司、深圳中安小汽车服务公司、深圳中华小汽车服务公司的三家公司378块营运车牌依法处理”。同年7月30日,深圳市中院再发公告,责令上述三家公司的司机将“应交纳的承包费、管理费等自8月1日起一律交付法院”。据悉,这笔费用每月总计200多万元。记者调查发
四三三、公安部通缉的李一剑归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