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两千五百的纹银的灰色收入就到手了。
县太爷不敢独吞这笔灰色收入,按照官场惯例,他得把其中的三分之一分给下属,另外三分之一交给上司,剩下三分之一揣进自己的腰包。
交给上司的那三分之一通常是层层分配,道台分一笔,知府分一笔,按察使和布政使分一笔,巡抚分一笔,最后总有一笔打进总督的私账。
单一个县的火耗,并不能给总督带来多少进账。
问题是总督管着几个省,每个省都有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县,每个县都给总督做点儿贡献,所谓聚沙成塔聚土成山,涓涓细流汇成大海,加起来就非常可观。
而这,就是大明官员贪腐的原因。
因为各级官员私分火耗,极可能分赃不均。譬如甲地官员心狠,火耗加征到30,那么从知县到总督就能多分一些。
而乙地官员心不够狠,火耗只征10,那么从知县到总督就只能少分一些。
这些事情在宣大的时候,秦浩明只是略有耳闻,根本没有过多介入。
现在,是他自己独掌两省,可谓是他崛起的地方,有些事情就必须面对。
否则,对他而言,不能解决官场陋习,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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