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
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里设老人,选年高为众所服者,导民善,平乡里争讼。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在所著籍,授田输赋。正统时,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编甲互保,属在所里长管辖之。设抚民佐贰官。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於谦言,免流民复业者税。
成化初,荆、襄寇乱,流民百万。项忠、杨璇为湖广巡抚,下令逐之,弗率者戍边,死者无算。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时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都御史李宾上其说。宪宗命原杰出抚,招流民十二万户,给闲田,置郧阳府,立上津等县统治之。河南巡抚张瑄亦请辑西北流民。帝从其请。
凡附籍者,正统时,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离本籍千里者许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军、匠、灶役冒民籍者发还。
其移徙者,明初,当徙苏、松、嘉、湖、杭民之无田者四千馀户,往耕临濠,给牛、
明史 食货志一、二(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