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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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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食货志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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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三载竣事。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於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视弘治时赢三百万顷。然居正尚综核,颇以溢额为功。有司争改小弓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北直隶、湖广、大同、宣府,遂先后按溢额田增赋云。

    屯田之制:曰军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万户府,寓兵於农,其法最善。

    又令诸将屯兵龙江诸处,惟康茂才绩最,乃下令褒之,因以申饬将士。洪武三年,中书省请税太原、朔州屯卒,命勿徵。明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徵,三年后亩收租一斗。六年,太仆丞梁埜仙帖木尔言:“宁夏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膏沃,宜招集流亡屯田。”从之。是时,遣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永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

    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

    其制,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皆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给耕牛、农具,教树植,复租赋,遣官劝输,诛侵暴之吏。初亩税一斗。

    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馀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馀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军各

明史 食货志一、二(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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