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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到山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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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仙神法律法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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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部下驱使,他日以非命供通者,分形。

    诸正神所管方隅水旱盗贼,人民流离者,仰诣束岳申说。违者杖一百。诸正神被行司文牒抽取吏兵或亡人者,火急部署押送前去。违者杖一百。

    诸正神文牒到而不遵行者,加一等。故意推托者,处斩。

    诸正神犯罪而谘告,欲留行司驱使者,仰法官封案,系籍使唤。如是再犯,检案断罪。

    诸正神相争鬭,诣行司申谕者,仰法官原情断罪,重作施行,免致后来相効,侵害良民。

    诸正神,民间宽枉者,仰即时具状申东岳,以凭追取,不得妄受词理。违者处斩。

    诸正神候得勑命,往民间行疫者,仰去彼人家,入土地门丞户尉灶神状,并示下勑旨,方得入去行疫。不得久住过三日。违者处死。

    诸正神见法官出入而不迎送者,徒九年。

    诸正神见法官出入而迎送当前唱诺者,为之犯节。违者处死。

    诸正神所管方隅,有生民合死,被阴司追取者,仰责取所承受鬼使文状,方得交付前去。违者流二千里。

    诸正神所管方隅,有恶人逆鬼,毒虫猛兽,而不申说者,仰邻隅神具状诣行司告,以凭差神吏追捉。如是上界巡历访闻,或行司报应而知者,并同处斩。

    诸正神非正月一日不得上表,违者杖八十。

    诸正神所管方隅,有法官行司,犯罪减三等。初置行司者,转三官。恃而作过者,准前律。

    诸正神犯罪,至行司律所不载者,仰法官以人情推原断遣。只得失入,不得从轻。文狀,方得交付前去。违者流二千里。”

   

第200章 仙神法律法规(一)(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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