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之人,身没之后,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蒙其祸,己身见在必多殃咎。如佩籙者,加二等。已甚者,校勘多寡增罚。
诸生民,经文符篆所在之处腥言秽语者,徒二年。
诸生民茹荤饮酒对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诸生民病苦求觅符水而心不至诚者,徒二年。
诸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具人星者,减寿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狡猾为害於人者,九祖咸殃,身谢之后,沦没阴司,万劫不原。法官道士,见灭其身。
诸生民建斋醮反不至诚者,徒三年。
诸生民恃势毁坏寺观,毁僧骂道,侵害良民者,臧寿。已甚者,灭身,殃及七祖。
诸生民将经书文字秘诀符篆入秽污之处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咒诅天地日月,裸露三光,呵风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以灶下火烧香。对北小遗,破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诸生民妄祀神鬼及不干杞典神鬼,徒三年。
诸生民不奏名姓传受秘法,而盗视灵文者,徒三年。
诸生民不行正法,於家内盗藏秘法者,徒二年。
诸生民怨望君相,不孝二亲,不友兄弟,不信师友,不睦夫妇,不恤贫穷及憎者,徒七年。甚者,灭身。”
芷翎仙子玉兰道:“此等下界之民也同样受此法律吗?还是天人所尊重呢?守尸神和吊喪神,此也有吗?”
真王道:“凡‘生民’律法,天人,神人,下界人民
第201章 仙神法律法规(二)(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