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第一种观点,也有赞成第二种观点的。
有委员如是说,“这种案子就是不应该支持,要予以驳回,法院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不能给予支持。办这个案子有风险啊,我们应该慎重起见,一旦支持原告的诉请,全国上下多少案子会效仿呢,我们要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其他委员中不乏点头赞同的。
眼见着众委员颇为赞成驳回的意见,饶清华急了,连忙大声发言,“性福权在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这个概念,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民事权益’应该涵盖性福权这项权利。从案情来看,邹美莲的受伤部位确实会影响其夫邓志辉的性权利。对这个事实,我们应该都是认可的。”
“现在争议的就是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对于性福权我们如何处置。本案已经引发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处理不慎,很容易落人口舌。”
“这件案件,驳回和支持诉请均有道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要处理正确,我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一点,不要忘记我们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出发,我们应该站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这一边。”
“这才是正确的司法观,也才是正确处理矛盾的态度。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该支持原告邓志辉的诉请,被告x医院要适当给予赔偿。”
“当然,性福权这个概念还没明确,直接提性福权赔偿不够稳重,也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对此我认为要求原告方修改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91章 审委会讨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