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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谋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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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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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人,吴恭冷哼一声坐下。

    “大理是要茶还是要酒?”

    陈暮又坐回了自己的位置,边翻看案件公文边问道。

    汉人喝饮料,基本也就这两样,就跟后世来客人要上茶是一个道理。

    “酒。”

    “给大理上酒。”

    陈暮吩咐了一句,再看了一眼案子,心里就有了腹稿。

    “不知尚书令看得如何?”

    吴恭喝了一口酒,询问道。

    陈暮点点头:“原来是弘农郡的盗窃案,我正打算下公文对大理与弘农太守士孙睦以及陆浑令郭永申饬一番。”

    吴恭脸一黑,道:“这么说,尚书令是觉得我量刑有问题,要责难于我?”

    “量刑没问题。”

    陈暮笑了笑:“《刑法志》言,取其非物谓之盗,《律令》曰:盗二两金者弃市,此人臧(赃)获,得失物直(值)三两金,弃市无可厚非。”

    盗窃罪在汉朝是极大的罪,分为四个等级,偷1钱-22钱或者价值1-22钱的物品,罚金1两。

    偷110钱到22钱的物品,罚金4两。

    110到220,关3年。

    220到660,关5年。

    660枚五铢钱到二两金之间,无期徒刑,脸上刻字。

    二两金以上,弃市。

    一斤金子价值一万钱,十六两为一斤,那么一两金子就是625钱,二两金子,就是1250钱。

    弃市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带去闹事街头,人多的地方斩首。

    到明清时期,

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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