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菜市场行刑。
想象一下,现代偷几千块钱被判死刑是什么概念。
这还是汉朝,法律已经算是宽松了一些,秦朝的法律更严苛,偷盗罪几乎与杀人罪并列。
只要你敢偷,哪怕1毛钱,也得服徭役30天。
从秦简《法律答问》里来看,基本上就是犯点小罪坐牢服徭役,中罪就是死刑,大罪不用想了,直接连坐。
如此严酷的律法,也难怪秦二世而亡。
“既然量刑没错,那是何意?”
吴恭脸色就更加不好看,把廷尉已经盖章要斩首的犯人临时叫停,硬生生又拉回死牢里,这无疑在打廷尉的脸。
陈暮说道:“这案子有一处疑点。”
“哪处有疑点?”
“公文上说,富商张斗丢失玉器一件,值三两金,后于案犯王乙家中人臧并获,是与不是?”
“不错,公文里写得很清楚,王乙那日醉酒,趁夜潜入张家,盗取玉器,墙壁上还有王乙那日所穿之鞋的鞋印,印纹已经对比过,确认无误。”
“所以我才有一点想不明白。”
“哪一点?”
“按照以往公文叙述,当地官府如何确认是这名犯人,又如何抓住他的,都会详细记载,而这里面却含糊其辞,只有一句张斗起夜,隐约见是王乙。”
“失主亲自指认难道不对吗?”
“当然不对,我看了王乙户籍,此人是城外乡里人,在西城单独租住房屋,平日做点小生意。而那张斗住在城东,是大富商,按理来说,二人身份地位相差如此之大,应该不认识才对。”
第十四章 中庸之道(5/9)